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 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世界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之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之法定。

       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是: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罚。

         二、如何理解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

  (一)成文法的明确性

  刑法条文必须规范明确。立法者必须具体的明确规定刑罚法规,以预先告之人们成为被惩罚的对象的行为。

  (二)刑罚适当性

  即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应当适当,刑罚规定的犯罪,应顺合以行为时确实是否需要刑罚处罚为前提。

  (三)禁止适用事后法

  即不知者无罪!不允许在法律规范施行后,再对法规施行前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又称为“刑法无溯及效力”。

       但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其溯及力的确定多为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新法规定更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这是保障人权的要求,也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刑法的权威与统一性,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

  类推推理是把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项,比照刑法中最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类推解释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解释”进去,这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斥的,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推理。

       但刑法又是不断与时俱进的法律规范,在禁止类推适用的范畴内发生了些许微妙的变化,即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场合下,容许类推适用,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重大进步。 

  (五)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刑法规定一定的量刑范围,让法官在范围内根据案情,具体裁量。若刑法中存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罪犯服刑期长短的权利则完全由行刑机关掌握,这会丧失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

  所以法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许绝对的不定期刑。因而从根本上应确立相对不定刑期,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其考虑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刑罚,从而不偏斥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本质。

  (六)排斥习惯法的适用

  刑罚仅仅只能依据成文法规,刑罚的根据只在于成文法,而不依据习惯,道德,风俗,民间法来决定。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当然结论。



  解答如下:
  关于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能制约刑法司法解释,主要表现在:
  (1)对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的制约。作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在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制条件下,司法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机关是必然的。
  (2)对刑法司法解释范围的制约。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禁止习惯法的排斥原则都表达了“法定”罪刑的宗旨。因此刑法司法解释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解释行为的性质, 依照规定的刑种和刑度裁量,犯罪构成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得以犯罪处理,不得超越刑种和刑度量刑。
  (3)对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制约。罪刑法定的排斥原则之一就是禁止刑法解释的溯及既往。因此,刑法司法解释的根据应以行为时的法律文本为基准进行适用解释。解释的效力只能对以后发生的行为适用。但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例外。
  (4)对刑法司法解释方式的制约。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司法解释的种类可以划分出很多种。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又一派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类推解释的理解,这在各国刑法理论中都有所体现。

  二、刑法司法解释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也是辩证统一的
  罪刑法定的价值目标是在形式公正中实现刑法的安全价值,而刑法解释的价值目标则是如何突破罪刑法定的束缚寻求实体公正。前者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后者则是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性问题。这样,在观念和现实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冲突。其实,如果我们将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置于刑法的价值目标之下,将会发现,这种冲突不仅表现在现实层面上,而且表现在观念层面上。罪刑法定强调形式公正,,求刑法的安全价值。为了防止司法擅断,严格限制司法权就是其必然选择。因而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罪刑法定之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刑法解释在价值选择上是偏向于刑法的公正价值的,并以此来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从司法实践看,司法行为不仅要接受立法者的评判,更重要的它要接受全体国民的评判。因为法律不仅是立法者的法律,它更应当是全体国民的法律。刑法解释应当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实践,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事立法的权威性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因此,法解释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而应在立法意蕴所允许的范围内,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以刑法的价值目标为终极归宿,以积极的态度趋向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使刑法解释起到阐明立法精神,补救立法之不足的功效。

  仅供参考!

刑法为什么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答:1、罪刑法定,是指是不是犯罪,已经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是罪,不处罚,即便这个行为明显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2、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专横和恣意,保障人权。法治主义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自由出发,认为法律主要是限制政府而非...

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答: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派出了习惯法的做法;禁止类推和不定期的刑,...

刑法解释的原则
答:(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适用平等原则:(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答:应该说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是正确、及时的,但它对主体的扩大解释已明显超越了司法解释的应有权限,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①。 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千姿百态、发展变化的,为了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可以而且应该在确定的限度内进行解释,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我们认为,司法解释的...

阐释97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答:回答: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学理论基础就是人民主权,保护人权。起有实质的和程序的俩个方面的层次,从而延伸出许多新的原则,是刑法理论最核心的原则。 最简单了讲,罪刑法定原则最主要是: 1、限制国家机关依法惩治犯罪分子,有明确的罪名作为犯罪的个人可以知道什么是犯罪,限制行政权利。 2、而且行使的机关必须是...

古代罪刑法定原则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区别
答:罪行法定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刑法解释是现实所需,解释权司法机关单独行使,任何的刑法解释都不得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必须在现有法律规范范围内进行解释。罪刑法定体现立法的权威,刑法解释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解决实践问题,二者共同彰显刑法的权威 1 ...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的理解
答:法律主观: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 1、禁止有罪类推;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排斥习惯法; 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行为的构成、刑罚种类、范围幅度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若没有明确的规定的,...

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随着新派刑法学在西方的兴起,罪刑法定原则也从绝对走到相对,内在含义发生了许多变化,如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前提下允许类推解释和有条件溯及既往、相对确定法定刑等。但是,其限制国家刑罚权任意发动和保障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根本精神,以及法不溯及既往所体现出的国家必须有言在先的宗旨没有改变,因而还是...

刑法的概念和原则是什么?
答:(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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